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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31 交換:高風險業務

請查看我們為那些試圖將第 1031 條款(即使是追溯適用)應用於其加密資產交易活動的人提供的建議。

在加密貨幣領域,2018 年之前一種流行的延稅策略是將 ICO 投資歸類為 1031 條款下的交易所。投資者將加密貨幣投入 ICO 項目並持有 366 天,然後像持有普通加密貨幣一樣申報納稅。 一個家 一年零一天。然而,2018年的稅法明確禁止這種做法。這意味著,在2017年申報這種從未被明確允許的做法,將是一種風險極高且激進的做法。註冊會計師(CPA)很可能會對這種稅務處理方式感到非常擔憂——所以你也應該如此。

將ICO投資歸類為1031條款下的交易所

雖然企業界許多人對最…感到欣喜若狂 國會最近批准了一項稅收法案。,參與者 加密世界 他們對此並不滿意。他們憤怒和困惑的根源在於語言的改變。 聯邦稅法第1031條 其作用在於消除加密貨幣交易被認定為「同類資產」交換的可能性。 1031條款下的資產交換在稅務方面非常重要,因為合理運用這些交換可以節省資金,從而進行再投資。針對這項稅法,一些知名律師表示, 蘇珊·沃爾什 解釋說,1031 交換策略現在只能真正用於房地產。

一般來說,稅法要求投資者僅在發生「實現事件」(即鎖定資本資產損益的交易)時才將交易申報為應稅事件。例如,在比特幣 (BTC) 兌換瑞波幣 (RPX) 的過程中,可以說並未發生實現事件,因為投資者尚未以美元計價實現損益,因此該交易不屬於應稅事件。為了佐證這個觀點,投資人指出… 《稅法》第1031條 (「用於生產用途或投資的不動產交換」)。

對於不熟悉相關規定的人來說,1031條款下的「同類資產置換」允許投資者在出售某些類型的投資性資產時延期繳納資本利得稅。被置換的資產必須直接置換為性質相同的替代資產,而不能先將資產兌換成現金,然後再將現金轉換為新的資產。雖然股票、債券或票據以及其他證券或債務/利息憑證被明確排除在1031條款規定的合格資產之外,但黃金、白銀和藝術品等大宗商品則符合資格(至少在2018年之前是如此)。  

因此,依靠 2014年美國國稅局發布了指導意見  加密貨幣被宣佈為“財產”,但並非法規中明確禁止的那種財產。那些希望將加密貨幣稅款延期支付給加密貨幣交易所的人,將交易置於第 1031 條的範圍內,因此被允許出於稅務目的轉移資產的「成本基礎」原始價值。

然而,深入研究法律的細微之處就會發現,這種論點可能站不住腳。例如,「一種或一類個人財產不能免稅交換另一種或一類個人財產?」一個主要問題是,在加密生態系統中,「不同類型的財產」究竟指什麼?以太坊和瑞波幣的不同用途是否足以使它們與比特幣「不同」?穩定幣與實用代幣「不同」嗎?

此外,1031條款置換的另一項要求是必須有「合格中介機構」來促成置換(參見)。 財政部條例 1.1031(k)-1(g)(4)(iii) 關於合格中介機構的定義,請參閱相關文件)。遺憾的是,目前尚不清楚加密貨幣交易所是否可以被歸類為合格中介機構。而且,這種情況現在也可能適用於過去的課稅年度。  

總之,目前尚無定論。美國國稅局或許已透過遊說國會在最近的稅改法案中修改第1031條的措辭而暗示了其意圖,但同樣,目前尚未發布任何明確的指導意見。因此,我們建議所有試圖將第1031條(即使是追溯適用)應用於加密資產交易活動的人士諮詢律師。

德魯·諾德斯特羅姆是總裁 ZenLedger他擁有查普曼大學經濟學學士學位;曼徹斯特大學(英國)政治經濟學碩士學位;以及西雅圖大學 18 年法學博士/工商管理碩士學位。

請注意: Zenledger.io 是一家軟體公司。我們不願就任何此類問題提供判斷或建議,如果您試圖將第 1031 條同類資產置換應用於 2018 年之前的加密貨幣之間的互換,我們建議您諮詢律師和註冊會計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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